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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开始影响外太空并挑战知识产权制度

时间:2017-05-11 09:12 来源:南极熊 作者:中国3D打印网 阅读:

3D打印技术逐渐成熟并被普及应用,人们运用该技术已经打印出各类模型、乐器、整只AK47步枪、飞机零部件、电器、甚至食物。今天,这项神奇的技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已不再是遥不可及,商用3D打印售价大幅下降,在未来,3D打印的应用前景极可能会超乎我们的想象,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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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3D打印技术的广泛应用亦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而由于国际外层空间法与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的不同,在外层空间中使用3D打印技术,将使得尚未解决的外层空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为复杂。接下来小编将基于3D打印技术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应用前景,提出可能引发的具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合理、可行的解决方式。

一、3D打印机在外层空间的应用

美国科幻作家罗伯特·希克利在小说《万能制造机》中描绘过这样的一幅场景:人们要到太空生活需要2305种不同的物品,但要在飞船中塞入所有东西是不可能的,幸好有一台“万能制造机”,只要按下按钮,对着机器吩咐“我要硬铝螺帽,直径为4英寸”,机器闸板便会缓缓打开,眼前就会赫然出现一个闪光发亮的螺帽;此外,要做出灯泡、口香糖、手表、沙拉酱等也不在话下。只要有相应的图纸,3D打印机就能充当小说中“万能制造机”的角色。今天,在太空中使用这一“万能制造机”已不再是科幻小说,而是已经成为现实。

在外层空间使用3D打印技术主要有两方面的益处。第一,外层空间活动非常昂贵,每运送1磅的器材进入外层空间就要花费1万美元的成本;而由于飞行器设计和发射火箭运载功能的限制,即使不计成本,能运载进入外层空间的器材也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宇航员在紧急时候对于空间物体,尤其是空间站进行维护和维修的需要。一旦缺乏必要的工具、零部件或设备,宇航员的工作将不得不中止,只能等待下一次发射再将货物运至太空。3D打印技术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途径:只要将3D打印设备和相应原料运送至空间站,宇航员就能根据图纸将所需的物件打印出来,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并节省成本。第二,由于在外层空间不受重力影响,这项技术在外空的运用也将彻底颠覆传统结构设计、制造、建筑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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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3D打印技术对开展外层空间活动有诸多助力,美国、欧洲空间局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着手将3D打印技术应用于外层空间活动。2014年9月,首台试验3D打印机已被美国送入空间站,并于11月25日打印出第一件物品。但如何在进行外层空间活动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3D打印技术的作用,依然需面临着打印材料创新等技术挑战。然而,在外层空间开展3D打印活动面临的挑战不仅存在于技术层面,也存在于法律层面,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二、外空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

3D打印技术的发展已然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若在外层空间中进行3D打印,由于外层空间的特殊性,问题则变得更为复杂。

(一)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

3D打印实现了立体物体和数字信息之间的互相转化。利用3D打印技术可根据计算机辅助设计图纸(Computer Aided Design,CAD)②打印出具体的实物,这种行为可能侵犯3D打印模型权利人的著作权或专利权。

1.3D打印可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由3D打印引发的著作权争端已有先例。设计师乌尔里希?施瓦尼茨(Ulrich Schwanitz)创作了彭罗斯三角形(Penrosetriangle)的立体模型并将这一模型上传至可供设计师直接贩售不同材质3D打印作品的Shapeways网站。不久以后,Thingiverse网站用户名为artur83用户即向该网站上传了彭罗斯三角形的CAD文档,并声称这一文档是依据乌尔里希?施瓦尼茨的设计而编辑。如此一来,任何人都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这一模型的CAD文档并用3D打印设备将其打印出来。

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在遇到著作权争议时,网站应作为上传者和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信使”: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上传文档,但若权利人反对上传该文件至这一网站,则可以通知网站删除文档;网站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则必须删除这一文档,并告知上传者;上传者可选择接受删除或进行申诉;若上传者选择申诉,则应告知网站上传文件并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网站再将上传者的意见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可选择接受上传文件未侵权这一认定或控告上传者。施瓦尼茨于是向Thingiverse网站发出删除文档的请求,该网站也应要求删除了文档。尽管如此,大众需求最终使得施瓦尼茨决定向公众开放自己的设计并撤回了删除文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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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事件中,认定侵权需满足两个要件。首先,彭罗斯三角形模型受著作权保护;其次,编辑CAD文档的行为侵犯了原物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第一个前提的验证较容易,在有著作权法的国家几乎都有具体的法条或大量的案例设定标准来衡量一个物体是否满足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而第二个前提是否能满足,则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传统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指将作品从二维向三维转化。该转化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很多国家著作权法予以肯定。但中国著作权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3D打印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以及某些国家著作权法中所肯定的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有所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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