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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对专利实施的潜在挑战与对策思考(3)

时间:2019-07-04 09:18 来源:南极熊 作者:中国3D打印网 阅读:

3.3 3D打印电子文件可专利性 
        3D打印电子文件包含3D打印产品的全部设计信 息,将3D打印电子文件导入3D打印机,即可向打印机发出指令并完成产品制造。与专利保护相比,著作权保护力度则明显较弱。首先, 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作品表现形式而不延及其主体和思想,3D电子文件除包含产品设计数据以外,必然包含3D打印机兼容性代码以及3D打印工艺过程命令等技术方案信息,这与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原则更为符合,仅以著作权保护3D打印电子文件是不够的。其次,著作权在权利划分与归属方面存在天然的困境,在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上往往主观性较强,不利于侵权判定,以及合理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 该缺陷在专利保护方面则通过权利要求明确保护范围得到了弥补。最后,著作权的获得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事先批准,与专利权获得的途径相比虽更为便易,但由于3D打印电子文件直接关系到3D打印产品制造的工艺、方法和其它许多重要技术细节,无论是著作权自动获取还是计算机软件登记注册,均不足以达到专利对技术信息的筛选和对技术进步的有效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 表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当前专利保护体系下,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均认为计算机软件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依托硬件加以实现,即软件本身构成了技术方案,也就承认了3D打印电子文件独立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美国法 院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强调,计算机程序发明的权利要求无论是方法还是产品,均不影响法院对专利性的判断。在3D打印时代,专利申请人对3D打印电子文件这一新生事物无论申请产品专利还是方法专利,在申请策略与权利要求撰写策略上都有许多探索与尝试的空间,同计算机软件专利类似,也将面临潜在专利授权风险。 


4 对策与建议 
4.1 完善直接侵权制度 

       3D打印技术将带来个人“自给自足”式的生产制造,这一状况将随着3D打印技术专利的激增和3D打印设备与产品商业化的加速而更加普遍。依照中国专利法第11条中“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一直接侵权要件, 非生产经营目的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等行为均难以受到规制,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3D打印时代带来了专利数字化,而这种数字化、网络化本身增加了专利权人保护、控制其专利的难度。同时,3D打印时代个人化制造的叠加和复制效应给专利权人带来了更大冲击。 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了专利直接侵权的最低标准,其中并未包含“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及类似要件,第30条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各成员对专利赋予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原则。各国可在TRIPs第30条原则基础上设定合理例外。在美国专利制度中,即使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个人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仍然被视为侵权,英国专利制度则更为严格,规定未经许可持有专利产品也被视为侵权 。依据TRIPs原则要求并结合3D打印时代个人制造“ 井喷”的现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一直接侵权要件在不合理损害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应被取消或有更为明确的定义。为减小修订对专利制度的冲击影响,可对专利侵权例外情形与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扩充和明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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